国内首部《商标注册成功再收服务费服务标准》将于2021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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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首部《商标注册成功再收服务费服务标准》Q/ZYSW- TMR-2021将于2021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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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是山东众益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根据多年从事商标代理服务过程中积累的经验,起草并制定的企业标准,作为向广大客户提供商标代理服务的工作依据,也可以供本行业其他代理机构参考执行。


长久以来,商标代理行业,一直以前期免费查询,提交注册申请时收齐全款的模式在运行,如果双方都讲求诚信自然没有问题,但是这种模式下,会暴露出很多问题。例如商标代理机构专业度不高,查询分析缩减流程,查询分析结果不真实不客观,为了赚代理费,欺骗商标申请人。


而商标申请人也存在着,同时要求多家商标代理机构提供查询分析服务,而对于给出的结果,却没有能力去鉴别真伪,只能随便找一家价格低,或者说辞与自己心意相符的去申请。最终收到的还是驳回的结果。

商标代理行业演变成一味拼低价,而不去比服务。

自2016年开始,众益商务探索性的开始实施商标注册前期只收取国家官费,待商标注册成功,再收服务费的新型服务模式。

经过五年多的时间,众益商务摸索出相应的服务模式标准,《商标注册成功再收服务费服务标准》Q/ZYSW- TMR有助于提高商标代理机构的服务水平,同时也可以有效的防止商标代理机构被蹭查询分析服务。该标准可以营造一个公平有序的商标代理行业环境。


以下为标准全文



商标注册成功再收服务费 服务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商标注册成功再收服务费模式的术语和定义、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服务流程、服务监督等。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商标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来的标志,包括文字、字母、数字、图形、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是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申请的标志。


2.2 商标代理


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


2.3 商标代理机构


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备案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和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


2.4 商标代理人


在商标代理机构中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工作人员。


2.5 商标官方文件


商标代理业务过程中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包括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法院、海关等下发的各类通知书、裁定书、决定书、判决书。


2.6 时限


商标代理业务过程中完成某项工作所规定的时间要求。


注:规定的时间要求即可以是客户要求的时间、官方要求的时间以及公司内部工作规范要求的时间等。


2.7 客户


客户是指已经交纳定金或服务费的公司、组织或自然人等。


2.8 客户财产


商标代理业务过程中客户提供的证据材料、文件原件以及官方下发的文件等,如证据材料、受理通知书、商标注册证书、各类证明等。


2.9 通过率


通过率的高低,需要根据商标代理人多年的商标查询分析经验得出,虽然有一定的主观因素,但不会有太大误差。


2.9.1 通过率高:一般指高于70%,也可以根据具体代理机构政策来确定。


2.9.2 通过率低:一般指低于70%,也可以根据具体代理机构政策来确定。


2.10 官费


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收取的官方费用,一般按照每标每类进行收取。


2.11 服务费


指商标代理机构为客户提供相应服务,收取的服务费。


3 服务机构与人员


3.1 服务机构


3.1.1 应依法取得登记注册或批准设立,依法开展商标代理业务。


3.1.2 应具备与代理服务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和设备设施。


3.1.3 应公开并严格执行业务收费标准,文明经营。


3.1.4 在代理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商


标代理行业规范。


3.1.5 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接受委托开展商标代理业务,不


应超越客户委托权限和利用委托关系从事与客户所委托事务无关的


活动。


3.2 人员


3.2.1 商标代理机构应不少于三名(含三名)专职商标代理人,其中主要负责人应具有三年以上商标代理服务经历。


3.2.2 应配备辅助工作人员,如档案管理、文件收发、财务等工作人员。


3.2.3 商标代理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3.2.3.1 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3.2.3.2 熟悉商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商标代理专业知识;


3.2.3.3 在商标代理组织中执业;


3.2.3.4 不能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商标代理组织执业;


3.2.3.5 应当遵守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开展商标代理业务,及时准确地为客户提供专业优质的商标代理服务;


3.2.3.6 应当为客户保守商业秘密,未经客户同意,不得把未经公开的代理事项泄露给其他机构或个人。


3.3 管理要求


3.3.1 管理制度


3.3.1.1 建立业务质量管理控制和标准化制度,对各类商标案件的法律文书格式、材料进行规范整理,并建立与商标代理人和流程人员收入挂钩的案件质量考核制度。


3.3.1.2 建立文件和档案管理控制制度,对在代理服务过程中收到或生成的所有文件按照相应的管理规则进行存档,确定其保存年限,规范商标档案的查询、借阅等。


3.3.1.3 建立业务的逐级复核机制和质量考核制度,设置独立的监督部门/人员,确保制度运行,维护客户利益。


 


4 商标类别和形式


4.1 可以注册成功再收服务费的商标类别和形式


文字商标:是指用汉字及其拼音字母或其他文字、字母组合而成,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的标志。


4.2 不可以注册成功再收服务费的商标类别和形式


4.2.1 图形商标:是指以图形构成的商标。


4.2.2 组合商标:是指一份商标,同时包括并不限于中文、外文、图形、数字等多种元素。


4.2.3 声音商标:以声音作为商标。


4.3 其他可以成功再收服务费的商标业务


 商标续展、商标变更、商标转让、商标移转、商标补证、商标注销。


4.4 其他不可以成功再收服务费的商标业务


商标答辩、商标复审、商标异议、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商标争议。


 


5 商标注册代理服务流程及要求


5.1 前期沟通


5.1.1 商标代理服务应基于客户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在接受客户委托前,应主动告知委托人商标代理机构的基本情况,所委托商标事务的服务内容、流程、时限、法律风险和费用标准等相关事项。


5.2 签订商标查询分析定金合同


5.2.1 在与客户达成商标代理委托事项意向后,双方应先签订商标服务定金合同,明确具体委托事项、办理时限、收费标准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事宜。


5.3 商标查询分析


5.3.1 在签订合同,客户交纳相应定金后,把需要查询分析、自己满意的商标名称提供给商标代理机构,代理机构需要严格按照《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在商标局数据库进行查询分析。


5.3.2 若客户需要查询的商标名称较多,则先以客户的满意程度进行排序,代理机构按照满意程度的先后次序进行查询分析。


5.3.3 若商标通过率低,则如实告知并详细说明该商标通过率低的原因,若有合理建议,则如实告知客户。


5.3.4 若商标通过率高,而客户以商标不满意、不大气、不吉利等原因需要继续查询分析其他商标名称,则需要再次交纳相应类别的查询分析定金。


5.3.5 若商标通过率高,则开始签订商标注册代理合同。


5.4 准备商标注册材料


5.4.1 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前,签订商标注册代理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具体委托事项、具体商标名称、具体商品或服务、办理时限、收费标准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事宜。


5.4.2 根据客户提供的信息,制作好委托书,与商标注册代理合同一起给客户,客户核实信息无误后,连同身份证明材料,一起交予商标代理机构。


5.5 提交商标注册申请


5.5.1 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需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商标名称、具体商品或服务来选择。


5.5.2 商标注册申请提交后,需要发给客户进行确认,待客户进行明确回复“确认无误”后,方可正式提交至商标局。


5.5.3 商标注册申请提交至商标局后,前期客户交纳的定金,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官费,由商标代理机构代为转交给商标局。


6 流程跟踪


6.1 应建立商标代理事务的追踪、监控机制,定期跟进商标事务进展。


6.2 在收到商标局官文后,应保存相应的副本,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告知客户。


6.2.1 若商标被全部驳回,则不收取客户的服务费。


6.2.2 若商标被部分驳回,驳回的部分是合同内的商品,则按照具体驳回商品的数量比例,少收或不收服务费。


6.2.3 若商标被部分驳回,驳回的部分不是合同内的商品,属于非主要商品,则全额收取服务费。


6.2.4 若商标被全部驳回,或部分驳回了主要商品。若属于商标局审查失误,则与客户进行充分沟通,客户选择复审的,复审的官费及服务费正常收取,但无论后期复审是否成功,都不收取第一次注册时的服务费。


6.2.5 若商标初审通过,但被他人提出异议。若客户选择进行答辩,则答辩服务费正常收取,无论是否答辩,若商标被异议最终驳回,则不收服务费,若商标最终注册成功,则正常收取第一次的服务费。


7 完成后交付及收款


7.1 商标注册成功,代理机构收到商标注册证后,应两个工作日内告知客户,客户若在一周内支付服务费的,运费由商标代理机构承担,客户若在一周后支付服务费的,运费由客户自行承担。


7.2 若超过一定时限,客户未支付服务费,代理机构根据合同,收取客户的违约金后再给客户邮寄商标注册证。


7.3 若客户放弃商标注册证,拒绝支付服务费,代理机构根据合同约定,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手段向客户索要服务费及违约金。



8 其他可以成功再收服务费的商标业务服务流程及要求


商标续展、商标变更、商标转让、商标移转、商标补证、商标注销等业务,参照(5.1.1)、(5.4)、(5.5)、(6)、(7)条的流程办理。



9 档案归档


9.1 在完成商标代理事务后,商标代理人应与档案管理人员共同进行资料查验,确认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收到或生成的所有文件均存档,包括案卷得到适当的标识和记录,确保所有资料的正确性和完整性。


9.2 根据不同的案件档案确定其保存年限,依托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规范商标档案的查询和利用,确保案卷材料的完事和准确。


9.3 应使用电子文档管理系统,以利于案卷的统计、查询、打印、复印、下载和追踪。



10 服务监督


10.1 应接受广大客户、政府监管部门和新闻媒体的监督及各代理机构之间的互相监督,持续改进服务质量。


10.2 应定期开展服务满意度测评,了解代理服务存在的问题,并加以改进。


10.3 应建立服务质量投诉处理机制,内容至少包括:


10.3.1 建立投诉及反馈档案;


10.3.2 顾客意见反馈、投诉处理程序;


10.3.3 投诉处理结果的反馈程序;


10.3.4 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等。


10.4 应建立服务改进制度,利用服务追踪和反馈、服务投诉、服务评价、服务满意度测评、服务监督等信息,确定并实时改进措施,不断改进服务质量。


10.5 当双方发生服务争议时,应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向国家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或申诉,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法院提请诉讼。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14年4月29日修订)


【3】《中华商标协会商标代理服务规范》